• 主页 > 体育问答
  • “一兆韦德”老板跑路,消费者该怎么办?

    1.经常更换私人教练

    2018年8月至9月,杨某与某健身机构签订《健身教练培训协议》,购买常规课程、伸展课程、拳击课程等多个健身培训课程。 课程数量总计150多门,总价9.8万多元。 协议规定,会员一旦签署协议并选择服务课程,不得取消。 若课程取消,服务费不予退还; 教练员请假、离职、调换岗位等情况的,健身机构有权直接更换教练员; 会员对教练不满意也可以申请更换。 随后,因不满健身机构屡次更换私人健身教练,杨某在上了70多节课后表示不愿意接受健身培训服务,并与健身机构协商退还剩余5.4万元课程费用。 健身机构拒绝了。 杨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与健身机构的合同,责令健身机构退还剩余课程费用并支付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健身服务合同具有较强的个人属性,其履行基于一定程度的信任,因此消费者的个人体验非常重要。 杨某与某健身机构签订的《健身教练培训协议》采用预付费消费模式。 某健身机构在培训期间,尽管消费者已预付费用,但仍多次更换私人教练。 消费者不愿意继续接受服务,双方产生严重分歧。 法院认为,由于合同不适合强制履行,且合同采取预付费消费形式,应允许杨某选择是否继续接受后续未消费的服务。 因此,杨某提出的解除合同并退还剩余课程费用的诉求应予支持。 同时,因没有相关证据证明某健身机构存在违约行为,法院对杨某要求违约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令杨某与健身机构终止合同关系,健身机构退还杨某剩余学费5.4万元。

    私人训练课程是为了与私人教练签订合同以提供个人服务。 课程的质量和效果与私人教练自身素质密切相关,具有很强的个人属性。 消费者通常根据自己对私人健身教练的选择来购买培训服务。 教练的更换和体能直接影响到合同目的的实现。 健身机构有义务保证其提供的服务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由于种种原因,消费者被迫更换私人教练,影响了消费者期望享受的私人教练服务。 消费者有权向健身房主张双方解除合同,健身房退还剩余费用。 消费者不承担违约责任。 。

    2.擅自关闭游泳场所

    2018年9月14日,福州一家健身俱乐部开业,主推提供四季恒温泳池服务。 为了让孩子能够游泳锻炼身体,张某打算办理一张游泳健身卡。 张先生在办卡时了解到,某健身俱乐部没有单独提供游泳卡,但会员可以同时享受泳池服务和其他健身项目。 张某随后成为该健身俱乐部十年会员,并缴纳会员费14780元。 张某在健身俱乐部呆了一段时间后,游泳池突然关闭。 在随后的交涉中,某健身俱乐部告知张某,由于管理不善,游泳池已关闭,会员可以继续参加其他健身项目,或者前往俱乐部其他分店游泳。 张某认为,他最初入会的目的是为俱乐部提供泳池服务,从未接受过其他健身服务。 健身俱乐部擅自关闭游泳池,损害了张某的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退还会员费。

    健身房私教课退款诉讼_健身房私教索赔_起诉健身房私教课败诉的案例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以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 不按照约定提供的,按照消费者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还预付款; 预付款的利息和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也应承担。 本案中,某健身俱乐部向张某提前收取会员费,并承诺提供游泳池等健身服务。 目前,健身俱乐部因自身原因关闭了泳池,未能按照合同提供服务。 致使张某接受泳池服务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构成根本违约。 同时,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张某有权要求健身俱乐部退还预付款中未使用的部分,双方合同关系终止。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张某与某健身俱乐部的合同关系终止; 扣除张某已消费的会员费后,健身俱乐部应退还张某剩余的会员费12563元。

    消费者成为健身俱乐部会员后,有权行使会员权利并享受健身俱乐部提供的一切服务。 健身房作为健身服务提供者,应确保按照向消费者承诺的内容提供服务。 如果同时提供多项服务,应保证服务的完整性。 游泳池是健身俱乐部提供的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某健身俱乐部擅自关闭泳池,违反了与会员签订的会员协议,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未用完的会员费。

    3. 消费者伤害

    自2020年7月20日起,庄某与某健身服务公司签订了多份《私教合同》,共支付课程费用30660元。 同年10月16日,庄某在参加私人训练课时,按照教练指导进行相关动作时不慎受伤,随即被教练送往当地医院救治。 此后,庄某又到多家医院诊治,共花费医疗费3468.4元。 受伤期间,庄某因行动不便,工作、生活受到很大影响。 事故发生后,庄某多次与健身服务公司就医疗费等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终止与健身服务公司签订的《私人训练合同》并退款剩余的课程费用。 并赔偿相应的医疗费用和误工损失。

    法院经审理查明,庄某与某健身服务公司签订个人训练合同,目的是通过健身服务公司提供的专业健身指导,使庄某达到健身效果。 此类私人培训合同的履行也是基于消费者对健身服务提供商专业精神的信任。 但由于某健身服务公司安排的私人教练未能提供科学合理的健身指导,造成庄某受伤的同时,也破坏了履行合同的信任基础,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 因此,庄某请求解除涉案合同。 法院对此予以支持。

    法院认为,由于庄某仅消费了部分课程,健身服务公司应将剩余课程费用退还给庄某。 同时,庄某的损失是由于健身服务公司提供的健身服务不当造成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根据庄某提交的损失证据,严格认定损失数额,并依法作出判决:庄某与某健身服务公司的合同关系终止; 某健身服务公司应向庄某退还服务费30320元,并支付该笔职业损失; 某健身服务公司应赔偿庄某医疗费及误工费25659.9元。

    健身房私教课退款诉讼_起诉健身房私教课败诉的案例_健身房私教索赔

    消费者在健身房付费购买会员资格和课程,健身房应当履行相应的安全保卫义务。 但由于健身房工作人员处理不当,消费者受伤,导致消费者对继续履行合同失去信心。 这又是一个因违约导致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况,健身房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消费者有权向健身房主张双方解除合同,健身房应按照合同规定退还未使用的会员费和课程费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4.健身房“跑步”

    无论健身房直接停止营业、关闭,还是将会员“转移”到其他健身房,都无法达到签约的目的。 健身房已构成违约,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并根据合同要求赔偿违约金。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 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还预付款。 并承担预付款的利息和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5.“不予退款”等格式条款

    《私人教练服务协议》应是被告在经营健身私人教练服务业务时向消费者提供的协议,并事先拟定并打印以供重复使用。 大多数条款没有留下与消费者协商的空间。 因此,协议中“私教课程一经售出,恕不退款”的条款应该是规范条款。 协议内容明确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的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的责任。 但在协议中,经营者并没有以明显的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该条款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提醒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商品的数量、质量、价格或者费用、履行期限等。服务方式引人注目。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告示、声明、店铺告示等形式对消费者关心的内容和方法、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提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内容进行说明。根据消费者的要求。 制定排除、限制消费者权利、减少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增加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不得利用标准条款、通知、声明等通过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如果商店通知等包含前款所列内容,则其内容无效”,则本协议的内容无效。 因此,经营者不能根据协议拒绝退款。

    起诉健身房私教课败诉的案例_健身房私教索赔_健身房私教课退款诉讼

    律师提醒

    当双方协商不成,消费者不得不诉诸法院时,应注意收集和保留以下证据。

    1、合同:纸质合同签订后,应妥善保存,以便拍照上传至云端,以防万一。

    2.主题:健身房商店的名称可能与实际提供服务的公司不同。 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明确诉讼主体以及由哪一方主张权利。

    3、付款凭证:避免现金交易,避免向员工个人汇款。 个人开的健身房应该把钱汇给老板,公司开的健身房应该把钱汇到公司账户上。 汇款后,可要求健身房开具以付款账户为抬头的发票或收据。 。

    本文仅供法律交流,禁止用于其他用途。 欢迎读者批评指正!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联系本站,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yitongjinshu.com/html/tiyuwenda/609.html

    加载中~

    相关推荐

    加载中~